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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章程(节选)
第二条 本公司统一经营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在中国港口理货业务:
1、装卸件货、集装箱以及船方负责集装箱内货物的装拆箱,应由本公司代表船方办理理货业务。
2、船方可委托本公司办理其他理货业务。
3、收发货人或国内外各单位可委托本公司办理各项理货业务。
第六条 在船舶装卸前,船舶代理人应将进口货物或集装箱的积载图、舱单,出口货物或集装箱的配载图、配载清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资料,提供港口分公司。
第十条 在船舶卸货过程上,如发现船上货物或集装箱有异状、残损、铅封断失、融化、冻结、凝固、粘连以及装舱混乱、隔票不清等情况时,理货人员通知船方验看确认,编制现场记录,提请船方签字。
经船方签认铅封封断失的集装箱上,理货员重新施加铅封。
如卸货当时无法分清混装货物的标志时,理货员可计总件数,卸后分标志,向船公司提供分标志单。
第十一条 在船舶装货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或集装箱有异状、残损、铅封断失等残损情况时,理货人员如实批注在装货单或设备交接单上。
第十二条 当进口货物或集装箱的理货数字比舱单数字溢出或短少以及集装箱原残时,理货组长编制货物溢短单或集装箱溢短/残损单;对货物原残,编制货物残损单,提请船方签字。
第二十条 对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或卸船时船方签认铅封断失的集装箱,如箱内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原残时,本公司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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